本公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构想
日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信息通信机械器具、信息通信系统的供应商,经手大量信息,推进事业活动,从顾客存入的技术信息等营业信息及个人信息也为数不少。本公司平时就极为尊重这些信息的价值,并努力确立信息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其管理要求。
有关个人信息保护,为了制定规则并确立管理体制,同时制定下列私隐政策,将使管理层及职工予以周知,根据本政策就个人信息提供适当的保护。
日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取缔役社长 宫野吉彦
个人信息的定义
在本公司,所谓个人信息是指生存的个人相关信息,通过该信息所包含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其他记述或个人所附号码、记号等符号、画像或音声可就特定的个人予以识别(包括仅限该信息不能识别,但可以与其他信息简单地进行对照,由此就特定的个人予以识别的部分)。进而,不仅是可以识别个人的信息,个人信息还包括表现有关个人身体、财产、职种、职务等属性的事实、判断、评价的所有信息。
本公司根据以下“私隐政策”,就个人信息予以细心的注意与最大限度的努力,进行保护、管理。
适用范围
本项“关于私隐政策”,是为了规定本公司顾客(包括交易对象、合作伙伴、地区相关者、就职希望者及其他相关者。以下简称“顾客”)个人信息的对应方法。
本公司私隐政策
- 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提供
本公司在事业活动中,考虑到要存入顾客的信息,为了根据各事业的情况保护个人信息,特确立管理体制,同时根据所定的规则就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提供予以适当的对应。 - 法令、规范的遵守
本公司在对应个人信息时,将遵守该个人信息保护适用的法令及其他规范。另外,作成适合这些法令及其他规范的本公司个人信息管理规则,并予以遵守。 - 安全对策的实施
本公司为了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及安全性,根据信息保安相关各项规则,实施个人信息的接续管理、限制个人信息的取出手段,采取对策防止来自外部的不正当接续等,努力预防个人信息的丢失、破坏、篡改、泄露等。 - 尊重个人信息相关的本人权利
本公司在个人信息相关顾客要求就自己个人信息的披露、修订、删除、利用或提供的拒绝时,应尊重个人信息相关顾客的权利,秉诚予以对应。 - 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规则的制定及持续的改善
本公司为了使董监事及职工认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适当利用、保护个人信息,特制定个人信息管理规则,并予以切实实施。进而,予以维持及持续改善。
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向第三者提供
- 本公司是就信息通信机械器具·信息通信系统制造业及通信服务业为主的事业活动,仅限实现下列各款目的所必要的范围,使用个人信息。
- 顾客与本公司之间缔结合同的履行
- 为了与顾客商谈、洽谈的联系
- 商品售后服务的提供
- 举办活动、新商品介绍的送付
- 各种会员制服务的提供
- 录用活动相关事务
- 顾客各种问询的对应
- 为提高以问卷调查为基础的商品和服务水平的分析
- 本公司与本公司集团公司共同履行事业活动时,向该集团公司进行个人信息的提供
- 本公司未经顾客的事前同意,不得向第三者提供顾客的个人信息。但是,属于下列各款时除外。
- 基于法令时
-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所必要时,难以得到顾客同意时
- 为了提高公共卫生,推进儿童的健全成长,如有特别必要时,难以得到顾客同意时
- 需要就国家机关、地方公共团体(地方政府)或接受其委托者履行法令规定的事务提供协助时,如取得顾客同意,可能会影响该事务履行时
- 在实现利用目的所必要的范围内,委托进行个人信息的对应时
- 伴随合并及其他事由的事业承继,提供个人信息时
- 本公司与本公司集团公司共同从事事业活动时所需要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及自家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邮地址等顾客的个人信息,有时会向该集团公司提供。届时,将顾客的个人信息以纸媒体或电子媒体提供。顾客可以要求本公司停止对本公司集团公司的个人信息提供。
关于Cookie及Web信标的利用
本网站没有利用Cookie(Cookie)及网络信标(Clear GIF)。
用语说明
- Cookie
是指管理网站的Web服务器与顾客的浏览器之间相互交换的信息。Cookie有时是在顾客的电脑硬盘中作为文件予以收存。利用Cookie时,Web服务器可以就特定的电脑访问网站中的哪些网页等进行记录。但是,只要顾客不将自身的个人信息在网站上输入,本公司就不能对本人进行特定、识别。 - 网络信标
是指与Cookie一起发挥功能,可了解顾客向特定网页进行了几次接续的技术。但是,只要顾客在Cookie的收取时不输入自身的个人信息,就不能对本人进行特定、识别。
关于个人信息的披露等要求或意见的受理
本公司保存的顾客个人信息,在被要求披露、修订、追加、删除、停止利用、停止向第三者提供或通知利用目的(以下简称“披露等”)时或提出疑问、意见、索赔(以下简称“问询等”)时,应做如下对应。
- 顾客要求向本公司个人信息保存部门提供的个人信息的披露等
- 请向该个人信息保存部门联系。
- 顾客要求向本公司网站提供的个人信息的披露等
- 请向该主页管理担当部门联系。
- 要求上述 1.及 2. 以外个人信息的披露等
顾客向本公司个人信息保存部门提供的个人信息的披露等要求或向本公司网站提供的个人信息的披露等要求以外的个人信息披露等要求,应做如下对应。- 要求用格式
请将“个人信息披露等的要求书”下载利用。顾客不能下载“个人信息披露等的要求书”时,本公司可利用传真或邮寄予以送付(请向下列“问询窗口”问询)。
- 另附文件
将下列两份文件作为“个人信息披露等的要求书”的另附文件。
- 本人确认文件
顾客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法”)第24条第2项利用目的的通知或法第25条第1项要求披露时,从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的观点出发,请顾客提出本人的确认文件。顾客代理人提出要求时,需要顾客本人及代理人两者的确认文件。另外,本人不满15岁时,请本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要求。各类确认文件请参照如下。
(本人时)
有效期内的下列文件(注:复印件不包括数码相机和扫描机的图像以及将其印刷的文件)中,需要其中一份。
- 驾驶执照的复印件(本籍地项目不需要,请用油性笔等删除)。
地址变更时,请在办理地址变更手续后,另附“反面”的复印件。 - 住民基本总册卡的复印件
有“正面照”,记载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现地址)的[B规格]。在同一市区町村内住居变更为现地址时,需要“反面”的复印件。 - 护照的复印件
需要正面照的网页与所持人填写栏(姓名·地址等填写处)两方面的复印件。 - 各种年金手册的复印件
- 各种福利手册的复印件
- 各种健康保险证的复印件
地址栏请务必填写现地址。 - 外国人登记原票的誊本或外国人登记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外国人时)
3个月以内发行的下列文件
- 亲权者(民法818条)时
户籍誊本、户籍抄本等证明与本人关系的文件 - 成年监护人(民法第8条,第843条)时
登记事项证明书 - 未成年监护人(民法第839条,第840条)时
登记事项证明书 - 任意代理人时(注:限本人15岁以上时)
本人署名、盖章的委托状(原本)
登记簿誊本、登记簿抄本。现在事项全部证明书或现在事项部分证明书的其中一项(注:仅限3个月以内发行者)。
- 驾驶执照的复印件(本籍地项目不需要,请用油性笔等删除)。
- 手续费的支付证书(个人信息修订、追加、删除时不需要)
- 本人确认文件
- 手续费的支付
关于个人信息的披露及利用目的的通知,作为手续费需支付800日元。具体如下所示。有关个人信息的修订、追加、删除、停止利用、停止向第三者提供,不需要手续费。但是,因本公司未保存顾客的个人信息和法令规定的理由,不作出披露或利用目的的通知时,手续费也不返还。
顾客根据法第24条第2项利用目的的通知或法第25条第1项要求披露时,每要求的1件,顾客需按照法第30条支付手续费800日元。有关手续费800日元的支付方法,如下所示,敬请参照。
- 银行转帐时
转帐对象银行 : UFJ银行东京汇票集中店
转帐手续费由顾客负担。有关手续费的金额请向各银行问询。另外,有关转帐对象帐户名义及转帐对象帐户号码,请向敝公司问讯处窗口以电邮、电话等予以问询。 - 邮局定额小汇票时
请在邮局购入定额小汇票800日元,送到下列 3. e. 项的要求处。这时的手续费由顾客负担。
- 银行转帐时
- 要求方法
将下列i.~iii.装入信封,以挂号邮寄(210日元 2005年1月31日计),寄送到下列e.项要求处(挂号邮寄费用由顾客负担)。
(希望提出的资料)
- 填写了全部必要事项、盖章的“个人信息披露等的要求书”
- 本人确认文件(具体请见上述3. b. i 项)
- 手续费的支付证书(具体请见上述3. b. ii.项)
- 填写了全部必要事项、盖章的“个人信息披露等的要求书”
- 要求处
邮编140-0013东京都品川区南大井六丁目26番3号大森贝泊特D馆
日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信息安全项目 - 本公司的回答
对顾客的回答,将以本人限定收取邮递(特例型)寄送到本人身分证明书记载的地址。另外,有关本公司的回答,希望作为公司内的调查期间给予两周的缓期。但需要两周以上时,本公司将就此进行联系。
- 要求用格式
- 关于本公司个人信息对应的相关问询等
请在“个人信息对应的相关意见申报书”上填写必要事项,并寄送到下列地址,或以电邮、电话等问询。
[问询窗口]
邮编140-0013 东京都品川区南大井六丁目26番3号 大森贝泊特D馆
日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信息保安项目
(电话号码):03-6404-1258
(传真号码):03-6404-0555
(受理时间):平日8:50~17:20(星期六、日、节日除外)
对顾客的希望
- 本公司提供的服务,大多并不需要顾客的个人信息即可利用。但是,也有顾客不向本公司提供个人信息就不能提供的服务,请予以谅解。
- 有关本公司网站链接的本公司以外网站的个人信息安全性的确保,本公司概不负责,敬请谅解。
- 顾客在本公司网站输入个人信息时,是以同意“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为前提的。关于这种“保护个人信息”不能同意时,有时就不能利用本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就问询等的对应)。
特记事项
- 本公司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针,是依据日本法设立的。
- 本公司伴随个人信息对应的改善或法令或其他规范的制定改定,都要就“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予以改定。
- 本“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在刊载日(包括更新日)以后即可适用。
- 各内容中,个别确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时,该规定应予以优先。
制定日2005年4月1日

